“跳槽”是职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,然而,如果“跳槽”太过频繁,有些公司会对劳动者产生负面印象甚至不予录取。那么,隐瞒自己频繁“跳槽”的工作经历可取吗?近日,广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。
2023年某日,小张入职某服装公司。小张填写的《入职申请表》工作经验一栏显示:2016年至2023年在甲公司任服饰制版;2012年至2016年在乙公司任服饰制版;2009年至2012年在丙公司任服饰制版。填表人声明处载明“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”“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”“如有不实之处,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天弘优配,并不要求任何补助”。
后续某服装公司调查发现小张陈述的工作经验与实际履历严重不符,遂于2024年3月向小张发送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,通知小张鉴于其工作简历不实,有重大隐瞒欺骗等行为,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
小张认为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,提起劳动仲裁。因不服裁决结果后又诉至法院,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等。法院审理过程中,小张自述其工作经历如下:自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,其换了13家公司,短则数天,最长不超过两年,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工作时间均少于一年。
经审理,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驳回小张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。小张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表示天弘优配,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,劳动者应如实说明。小张隐瞒工作经历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某服装公司据此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。小张诉请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,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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